首選珍藏 : 從此江山新正朔——從舊曆到新曆

頒布曆法改定正朔向來是中國古代最重要的儀典,由於上至天子下至百姓在祭祀時都要符合曆法,史官紀事也需要記錄準確的日期,農業四季節氣以及履行商業條約更與曆法密不可分,因此曆法的修訂自然而然被視為國家的根本大事。

中國在辛亥革命之後,南京臨時政府以及北洋政府均先後編訂曆書,一舉將明末清初制定的時憲曆(亦稱夏曆、農曆)修改為當時國際通用的格里曆(亦稱西曆、公曆),但是農業社會的慣性無法由政府一聲令下即全盤挪動,因而形成了官署公府換用新曆、民間社會沿用舊曆的實際現象,縱使當局三番五令仍無法根除,各地陽奉陰違,或者發行新舊曆並記的曆書,或者將傳統二十四節氣換算為新曆按日註記,而民間私印記有日常行事吉凶宜忌的農民曆更是屢禁不絕、延續多年。


下村宏

1921年臺灣總督府民政長官下村宏在懇話會的演說,刊載於《台灣新聞》,提及島內頻聞復用舊曆之議,認為此舉對工商實業與社交往來頗有弊害。

圖片來源:清華大學圖書館珍藏資料)


在國史館典藏的國民政府檔案之《紀念節日案》中,記載著「元旦新年應放假慶祝……元旦國曆新年休假日期改為五天,舊曆新年一律不得休業。」的行政命令,這份民國十六年的卷宗見證了國府試圖移風易俗,勒令公私部門全面改用新曆、禁止使用舊曆並改革傳統節日。但公布實施後深受輿論批評、地方官民亦消極配合,最終在民國二十三年宣布取消禁令,同時也不再干涉民間歡慶舊曆春節,足徵傳統習俗深入人心至為難移。而當時由日本統治的臺灣也出現了相同的情況。

日本起初也使用傳自中國的陰陽合曆,經過歷代調整之後,在明治維新時為了與西洋諸國交往訂約使用相同的年份日期,以及減少政府僱員休假日數以提升公務效率(日本傳統為按月份每逢一、六日休假,因此每月至少會休假六至七天),私底下也為了撙節政府俸給支出等財政因素,在一八七二年十二月驟然宣佈於一八七三年一月一日改用新曆,此舉不但造成曆書印製業者的龐大損失,尚在民間引起了諸多紛亂,最後採用新舊曆並記的方式逐漸過渡,而民間仍保留傳統的五節日(人日、上巳、端午七夕重陽)至今。

日本領有臺灣時,日本內地大抵已經採行新曆,但臺灣民間社會仍使用傳統舊曆,縱使新曆有著能與統治當局、西洋各國接軌的優點,但推行起來十分困難,臺灣仕紳有些極力贊同移風易俗以利社會文明開化,也有些仍視舊曆為緬懷故國的象徵,如霧峰林家的林癡仙(林俊堂)、林獻堂即分別留有「不分匆匆正朔移,案頭舊曆忍重披。分明一卷陶潛集,甲子前朝紀義熙。」、「春秋歲序有成規,七政咸齊事事宜。從此江山新正朔,望宵無復月圓時。」的詩句傳世。

臺灣在一九三○年代,仍是日本人過新曆年、臺灣人過舊曆年。當時舊曆也稱為古曆,每逢古曆元旦過年,臺北市內的商家店舖若是以臺灣人僱員為多者都依慣例休業,臺灣婦女會穿著新衣前往市內各寺廟進香或出外訪友嬉春,連臺北放送局也會廣播中國音樂和臺灣音樂與市民同樂共祝年節。


報導

日本評論家、報人德富蘇峰於一九二九年來臺遊歷,行經臺北時正值舊曆新年元旦,目睹臺灣本島人前往劍潭寺龍山寺上香。

(圖片來源:德富猪一郎,《臺灣遊記》,東京市:民友社,昭和4年(1929)。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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